“十二五”规划明确居民收入增幅超GDP

作者:刘和刚 来源:潘长江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5-04-05 14:30:12 评论数:

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治之后。

如第6条规定: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开会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之。笔者认为,多文本的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相同点,确实造成了分辨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间界限的难度,但并非完全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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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导地方民主统一战线的工作。我国也曾有学者认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别,仍不过是一个程度问题而已。从中可以看出,政协几乎把所有国家权力都授予给了中央人民政府,使其拥有大部分立法权,全部行政权、司法权和军事权。同时,《共同纲领》也往往被视为确立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认为《共同纲领》以临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共同纲领》正式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等等。《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

此外,《政协组织法》第6-13条规定的政协全体会议的会议、职权、决议方式、主席团、秘书长、各种委员会以及其常设机关等内容,由于当时政协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因此这些规定中有些内容相当于后来宪法国家机构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节的相关内容,而不仅仅是社团内部的机构设置,其地位较之后来的人大组织法更为重要,是宪法权力的体现。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由于条件不具备,还无法立即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不能立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监督机关,有权监督宪法实施。

同年12月20日,毛泽东主席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当我们思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时,不能远离宪法制度,应从宪法制度的中国元素中积极寻找检察制度产生与演变的内在规律。基于宪法的定位,检察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具有鲜明的国家性,体现国家意志。在《共同纲领》体制下,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履行职责,完成了初创时期的任务,为过渡至1954年宪法下的检察体制提供了经验与法律基础。

宪法要得到实施,首先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二)认真实施《共同纲领》 根据当时检察机关的职权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体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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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科承担部分检察职能,与此后设立的军事检察所和最高法院、各级裁判部内设的检察机构,共同组成了苏区检察机构体系。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国家的名义对法律的实施和遵守进行监督,其核心是保证宪法的实施。该条规定实际上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违宪审查要求权。第三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组织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之。

进入 韩大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共同纲领 人民司法 检察制度 。[4]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也把人民检察署解释为新型的广义的司法机关(但和其他司法机关却有不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之一。如在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修改了《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推进了新中国检察机关的组织建设。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是贯穿过渡时期检察工作的主线,也是判断检察工作效果的主要标尺。

笔者认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源于《共同纲领》,它奠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制度的基础,同时为1954年宪法规定检察体制提供规范与理念基础。[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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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纲领 人民司法 检察制度 宪法地位 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进程中,人民检察制度自创立至发展已走过90年。研究90年检察制度历史演变,有助于我们深刻把握检察制度发展的内在逻辑与实践逻辑。

[9]针对一些人认为司法工作没有意义,他把司法工作与国家的前途结合起来,指出,我们说司法工作的前途与国家的前途是一致的,人民司法工作的前途是很好的,如果司法工作没有前途,那么国家也就没有前途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了三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开国文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为创建新中国国家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如对法院和公安部门的错捕、错押、错判现象和其他部门的乱捕、乱押现象,虽有其他方面的重要原因,但缺少检察制度的监督也是一项重要原因。四、传承红色基因,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优势与特色。[3]参见张晋藩著:《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273~274页。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创建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同时为1954年宪法规定检察组织体系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0] 1950年11月,周恩来总理签署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全面部署全国的法制建设工作,并作出五点指示,特别强调:七八月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曾经讨论了目前各地有关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些主要问题,对人民司法的政策观点、工作方针与工作任务,已获得了初步的统一的结论。报告首先总结了过去几年,各级检察署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如在镇反三反五反等各项社会改革运动中,打击残余反动势力和惩治贪污、盗窃等重大违法犯罪分子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建议制定检察机关处理冲突规范的具体程序,使有可能违宪的规范得到有效控制。(二)《共同纲领》体现人民司法理念 20世纪50年代,对人民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解是,在人民司法制度上,司法工作就是要靠人民、便利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工作。

重塑社会信任,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迫切需要回归宪法,使宪法至上成为全民的最大公约数,真正通过宪法凝聚共识。另一方面明确了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专门性与权威性,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对执法司法活动进行制约。

[12]从文本看,《共同纲领》第十七条对司法制度的规定发挥总体原则的作用,而第七条、第五条、第十八条与第二十七条的实施中检察机关担负着重要职责,为代表国家公益,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提供法律保障。[15]他强调,人民是否需要检察机关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要始终以人民的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苏维埃政权的成立以及工农检察部的设立是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起点,也是人民检察制度90年的历史渊源,构成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史的组成部分,体现鲜明的红色基因。

摘要:  经过90年的历史发展,人民检察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民司法的理念,展现检察制度鲜明的中国特色。第十七条文本中的人民司法制度,包括新中国的审判制度与检察制度,由此产生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14]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507页、第511页、第513页。在新时代,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积极履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期待的客观要求。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共同纲领》下检察制度的基本框架与体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政权为全国苏维埃大会,闭会期间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下设人民委员会等。

[7]据学者考察,人民司法理念源于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以司法为民思想为指导的司法实践,而人民司法最早出现在宪法性文件则是《共同纲领》第十七条。[8]董必武:《要重视司法工作》,载《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102页、第119页。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集中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国特色与经验。[8]他强调,司法工作是为人民服务的,要对人民恢复和发展生产给以适当的配合。

关键是要设计好具体程序与制度,落实好法律赋予的职责。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同时颁布了《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

[6]可以说,《共同纲领》以人民司法制度的规范表述,明确了新中国检察制度的性质与体系,建立了以人民司法为理念的检察制度。要把它实行起来,则是一个伟大的工作,同时也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艰巨的工作。

[14]在《共同纲领》实施五年中,检察机关强化了维护法制与人权保障的功能,并且不断反思,改进工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董必武等中央领导到会讲话,会议中心任务是根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的原则统一认识,建立新中国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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